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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章 美娘案 (第1/1页)
案子一出,美娘所在地的县令就直接给出了判罚。 妇人谋杀丈夫,恶逆,属“十恶”,按律斩。 伤而未死,减一等,绞。 因为涉及到了“斩”、“绞”之类的重刑,必须上报刑部。 刑部一审查,直接就给打回去了。 美娘谋杀未遂,按照凡人谋杀来判,按律当绞,由于伤而未死,而且还有自首情节,减两等,流放二千五百里。 县令不干啊,继续坚持“绞”。 刑部也不虚,一口咬定是“流两千五百里”。 公文流转的具体过程就不说了,反正越折腾越大,最终折腾到了李老三的龙书案上了。 李老三也头疼,得了,把六部九卿都叫来,在政事堂相公的率领下,大家商量一下子吧。 这个案子主要的矛盾点,有两个。 第一个,美娘伤人之后自投县衙,算不算自首。 第二个,美娘和阿力的婚姻关系,是否得到承认。 先说第一个,自首。 按照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啥意思 我想偷邻居家的钱,赶上邻居家没人,我翻墙进去,找到了邻居藏钱的地方了,只要把钱拿走,行了,我就是“窃盗罪”。 但是,我突然良心发现,一想邻居家和我家关系不错啊,以前还相互照顾呢,我偷他家钱,我还是人吗算了,不偷了,然后把现场恢复原状,自己回家,邻居这日子过得也迷糊,愣是没发现。 不过呢,我回到家之后越想越害怕,万一他们发现了怎么办,就算他今天没发现,以后发现了怎么办 算了,我自首去吧 到了县衙一说,衙役把邻居带来,邻居说了,我不知道啊,另外我家的钱也没少啊。 行了,原谅你“窃盗”之罪。 为啥虽然有相应的行为,但是没有实际的损失,这就是“犯罪未发”。 有行为,就是“犯罪”。 没人发现,就是“未发”。 在这种情况下,你主动去县衙坦白一切,就是“自首”。 最后的结果,“原其罪。” 具体到美娘的这个案子上,刑部说了,美娘是把阿力给捅了好多剪子,但是当时并没有人发现,所有亲朋都在前院喝酒呢,美娘是从后院跑的,然后她跑出来之后,哪也没去,直接就到了县衙自首,应当“原其罪”。 但是呢,美娘一身嫁衣,还拎着一把染血的剪刀,在走向县衙的路上,正好被当地的里正看见,人家里正本身就有劝农劝学、查处作jianian犯科的职责,一看这个,快马加鞭就到县衙报信去了。 按照规定,由不能完全认定为“自首”,但是美娘本身的意愿又在这,所以给了她一个“减一等”,再加上伤而未死,又“减一等”,所以是“减两等”。 县令却不干了,你死扣条文哪行真要是让你这么判了,我这儿治安还怎么管这回美娘是让里正给看见了,要是没人看见呢,难道真原谅了她杀人的罪过那行了,以后县里也别干别的了,天天接待这些“自首”的人吧,我看你不顺眼,上去一刀给你砍了,砍完了也不怕,我自首去,反正有“原其罪”的美娘先例在前,我怕个什么 两边如何争论不提,反正是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朝廷之上的大佬商量了一番,还是李老三最后一锤定音,改律法 怎么改往律疏里面加司法解释。 致人损伤,虽原其罪,但仍然照着故意杀伤处置。 啥意思 不管你怎么想的,只要是伤了人,即便你“自首”,也要按照律疏中故意杀人的条款去处罚。 那“虽原其罪”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条是加在律法上的,得考虑通用性,不能仅仅考虑美娘这个案子的适用性。 美娘本身就是要捅死阿力,自然用不到“虽原其罪”这四个字了,依旧按照故意伤人论处。 但是别的情况能用上啊。 还是刚才那个偷盗的例子。 我进了邻居家,找到了藏钱的地方,还没等我幡然悔悟呢,邻居回来了,人家一看能干了,好啊,我对你那么好,你上我家偷东西来了我和邻居就打了起来,一不小心,推了他一把,正好撞在桌子上,晕了。 我害怕了,卧槽,自首去吧。 这不就用上“虽原其罪”了吗 县令有了这条司法解释,就好办了,“原其罪”,原谅你“窃盗”之罪,这是对你“自首”的肯定,但是伤人这块可不行,就按照故意伤人论处,死了人,偿命,没死人,根据邻居受伤情况进行处罚。 有了这个说法,美娘案关于“自首”这一点就算尘埃落定了。 第二个争论的焦点,是不是承认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承认,恶逆,不承认,以凡人故意伤人罪论处。 刑部说了,美娘是被捆上花轿的,她自己不愿意。 县令说了,那对不起,在我大唐,婚姻关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六礼走完,美娘就算一头撞死在花轿之上,她也是阿力的媳妇。 刑部说了,那不对,人家美娘当时正在居母丧,如何能够嫁人,就算她嫁了人,不但要强制离异,还得判罚“徒三年”。 县令说了,正是因为如此,才应该罪加一等。 刑部说了,这事主要怨她叔叔,那是他叔叔主婚,就算是要判罚,也是判罚他叔叔为首犯,美娘最多是个从犯,再加上她本身就不愿意,还要减轻责罚,具体而言,就是该怎么处罚他叔叔就怎么处罚他叔叔,至于美娘,因为婚姻不合法,强制离异就成了。 这么一算,她的婚姻本就不合法,自然不能认定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 县令说了,如何处罚,自有朝廷法度,是否离异,需要朝廷判罚,她一个平头百姓,可以告,不可以自作主张。 双方的观点基本就是这样,县令和刑部吵完了,朝廷上接着吵。 按说这个案子挺明白的啊,非法婚姻存续过程中的案件,你判罚的时候硬要按照事实婚姻的法律条文去判定,实在有点不讲理。 但是,事情就是这么发生了。 为什么 这里面涉及到了所谓的“礼”“法”之争,坚持“绞”的,是礼派,坚持“流放两千五百里”的,是法派,具体的博弈就不说了,反正历史源流极其久远,影响也源远流长,再来二千字也说不明白。 最后还是人家李老三,这么墨迹哪行动用皇帝anbg,一锤定音,就按凡人故意伤人论处 至此,美娘一案才算是尘埃落定。 谢直拿着这个考题,顿时就是一阵冷汗。 这个案子里面的陷阱多了。 自首,是李老三新加的司法解释。 婚姻关系,是李老三动用皇权强行推动。 就这个案子本身,就有两个引而未发的陷阱。 你以为这就完了 错 太年轻 最后一个隐晦的陷阱,是时间。 天津https:.te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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