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武道:我有一具玄水蛇分身_第四百五十五章蛊道道痕!?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四百五十五章蛊道道痕!? (第3/4页)

不凡。

    而洪源自己之前更是触发了炼道,虽然只是在妖身那边。

    现如今,他在水身这边,也要触发蛊道?

    从这一点来看,水道化身还真是可以担当一句大帝之资!

    炼道的奥妙,洪源早已领会。

    “呼~”

    洪源徐徐吐出一口浊气,将幻云蛟与蜂兽蛊虫们都收起。

    他微微昂首,眯眼观测了一下于前方近乎声息全无的唐天龙。

    这全新的蛊道道痕的出现,是洪源所没有预料到的。

    原本,他只是想着给出一个自己可以在明面上展出出更强战力的理由。

    让自己哪怕面对成长到一个凡人武者巅峰的萧渊,商耀琴和花梦煌等大梦种子,也可保得性命,护住凤溪宗。

    至于说击溃凡人武者巅峰状态的大梦种子……

    呵呵,那无疑于是告知天宫,他洪源绝对有大问题!!

    原本,一切的一切都在洪源的计划之中。

    可是事情的变化,来得就是这么突然。

    一个大大的惊喜啊~

    这一刻。

    洪源忽然有了一种冲动,那就是宰了唐天龙!

    盯着唐天龙,洪源眼眸深处的黑暗厉芒忽隐忽现。

    像是感受到了生死要关,唐天龙身躯紧紧卷腹在一起,他如一头熟透的红虹,丝毫不敢动弹。

    “小不忍则乱大谋。”

    “冷静,冷静,不能自乱阵脚。”

    洪源深吸一气,体内沸腾着的真元,渐渐平息。

    现如今,以非大梦种子之躯而击杀大梦种子的后果,绝对不是他洪源能够承担的。

    这等瞻前又顾后,怕东又怕西的境况,让洪源有一点憋屈。

    明明他可以横扫同辈乃至于是前辈。

    可却因为自己本体是天外之魔,不得不在人族天宫面前蛰伏,收起自己的锋芒。

    此时此刻。

    洪源是多么希望大玄王朝派来救兵来营救唐天龙。那样他就可以尽情发泄不满了!

    ……

    不知不觉间。

    凤溪宗,到了!

    洪源押解着唐天龙,自九头蛟兽战车中踏步而去。

    刚一出现在大众眼前,洪源那恐怖威势便引得凤溪军团为之一静,噤若寒蝉。

    哪怕是宗门联盟中,实力仅次于洪源的林不静,他的内心也很是吃惊:“师傅,我怎么感觉洪源更加强大了?”

    识海中,丹老幽幽一叹:

    “唉,这就是我为什么之前想要你成为宗门联盟盟主,统一东荒神洲的原因啊。”

    “时来天地皆同力,我想,洪源也是拥有着炼运炼势入体,提升修行底蕴的无上秘法。”

    “他,绝对可以比拟蛟剑薄青。不,应对说前途要比蛟剑薄青还要远大!”

    听得丹老的话语,林不静万分沉默。

    他略微挫败的望着洪源朝着鹰仙福地奔赴的身影,眼眸呆愣失神。

    他林不静又何曾不想如洪源这般,成为凡俗第一人,庇护宗门,乃至于是将被传为仙神降临的大梦种子打落神坛呢?

    只可惜,他是真的比不上洪源啊~

    回忆起往昔种种,一股郁结顿生心中。

    林不静的心中,满是不甘!!

    他紧握拳头,指尖深入手心,传来阵阵剧痛。

    “哼。”林不静冷哼一声,“只要一息尚存,我就还没有输给洪源!”

    丹老闻言,眼眸乍亮,大为宽慰。

    人这一生,可以没有家人,可以没有爱人,也可以没有友人,但唯独不能没有敌人。

    一个合格的敌人,能够带给自己翻天覆地般的蜕变!

    能够与洪源为敌为友,这又何尝不是林不静的一种幸运?

    ……

    在世人眼中,洪源是一位五阶巅峰的武者,并不是圣者。

    或许洪源实力可以比拟乃至于超越一般的六阶圣者,但他始终不是真真正正的圣者。

    他具备着圣者的一些特质,但并非是具备圣者的所有特质。

    比如,洪源身上就不可能产出仙元!

    所以,洪源要想通过宝黄天与凤溪大圣、青鹿大圣等宗门联盟的大人物交流,那么就得借助鹰仙福地的渠道!

    鹰仙福地。

    天空晴朗,一群群不同品种的飞鹰凶兽群尽情啼鸣,欢快叫喊。

    洪源飞在空中,身旁有着一片片洁白云朵缠绕,将他辉映得仙神出行。

    不过身为鹰仙福地之主,在鹰仙福地内部,称呼洪源为仙神也没有什么不对。

    “终于到了。”

    洪源心念一动,脚步轻点,犹如鲤鱼出湖,向前跃飞。

    于他视野内,云雾消散,露出一座形如展翅高飞的金翅大鹏鸟般的宫殿——鹰仙行宫!

    鹰仙行宫,也就是鹰仙福地的核心。

    假如福地主人邀请客人抵达来到福地核心的话,那么就说明这位福地主人对于客人是无比信任。

    因为福地核心一毁,这位圣者道途几乎可以说是中断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