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八章 军师池疆 (第1/2页)
杨冲哈哈大笑,说道:“好一个少年,真是一员猛将,参军之前就立下盖世奇功。虽说你的年龄不到十八岁,但你能够消灭叛乱的铁甲军,令郑国兵不血刃取得我郑国的永县,大王一定会非常欣喜的,现在我就同意你加入郑国军队,担任我前锋营的第一先锋官。” 杨冲说话间,完全不提“庞国”二字,显然,郑国一直认为庞国是叛军。 在郑国五万大军到来后,永县的本城守军五千人全部不战而降,本来他们就是郑国的军队,回归郑国,是非常高兴的。 永县回归郑国,庞国大将庞王、庞楚死亡。 郑国将军杨冲是相当了不起的将军,在迅速收复永县后,直接封城,将消息完全封锁,又秘密从永县最近的竹城调来五万士兵,向东南方向的榷城发起攻击。 榷城守军在看到庞王、庞楚的首级后,军心涣散,加上守城将军直接被一个少年一个回合就挑落马下,三万兵力,不战而降。 庞楚的屠杀曝光,许多百姓主动要求参军,杨冲的军力本来是十万,加上榷城降兵三万,再加上会县、竹城、永县、榷城有十七万百姓主动要求参战,给养由老百姓节衣缩食,贡献到军中,军队达到三十万人。 虽说许多百姓是提着锄头、木棒来的,但这些百姓身上满是冲天的杀意,也是不可估量的战力。 百姓之中有文才非凡之士,直接将庞楚的杀人行径写下,用箭射入庞国都城,庞国都城内部亦大为动荡。 “庞楚残杀百姓”、“庞楚吃人”、“欢乐地大屠杀”,不仅仅是庞国都城,天下莫不震惊。 吴国匆忙宣布撕毁与庞国的盟约,哪里还敢来帮忙,毕竟庞楚杀掉的百姓中有不少还是吴国商人。 庞伊担心军心动摇,赶忙下令全军开到都城外,进入安城平原参加大会战,庞国剩余的兵力直接集中在安城平原之上。 在双方会战开始之后,庞国三位大将同时冲出叫战。 郑国副将沈空凡,一马驰骋而出,他全身金盔金甲,这可是百姓筹集黄金,请沈空凡的干伯伯、“永县第一铁匠”余威打造,沈空凡的双枪也被改造成一杆黄金双头枪,枪身为黄金铸造,内部有天下最重的“凝铁”,整枝枪重达五百斤! 沈空凡金枪落下,庞国大将庞单举枪格挡,他哪里料想得到沈空凡的枪竟重达数百斤,更未曾想到这小小的少年竟然力量惊人,他的枪杆直接折断,沈空凡的枪身落下,直接将庞单砸为rou酱。 庞国的剩余两名大将心惊胆战,一齐催马过来,沈空凡直接拖枪向后疾驰几步,突然回马,枪尖直接将这两人挑落马下。 仅仅一个回合,庞国三员大将丧命,疯狂的百姓队伍早已不令自战,冲向庞国军队。 整个平原之上,军队厮杀得天昏地暗,永县百姓疯狂地消灭着庞国的军队,庞楚一个月内前后共残杀百姓近三万人,又吃了不少人,这直接让有些百姓抱着庞国士兵疯狂地咬了起来。 一整天的战斗结束后,庞伊直接被“吃掉”,庞伊在被沈空凡打落下马后,几百个永县百姓直接疯狂地冲上来,抱着庞伊就咬了起来,这些百姓的子女就有被庞楚吃掉的,到最后庞伊直接被撕咬得只剩骨架,连骨架也被扔得到处都是。 这幕情景令人感到无比震憾! 庞国的灭亡如此迅速,除了郑国大将杨冲统兵有方,可以说,百姓的作用更强。 覆灭庞国的大战中,凭空出现的郑国副将沈空凡被冠上了“神力将军”的称号,在“安城会战”中他一人就杀死庞国三万将士,深受百姓爱戴。 虽说有沈空凡这样强大的将军,但庞国军力确实超强,加上死亡的百姓,整个安城会战死亡人数达到二十万人。 在亿神指环内部,星空下的白衣老人兴奋不已,笑得都快合不拢嘴。 “这小子,还真的厉害啊,说实话,当初我观这五国互相制衡,我也没有办法帮他把战争搅起来,除非是能够等个十年,北方强大的国家攻打过来,那样的话还可慢慢吸收,只不过,要达到吸收一百万人,除非他不管好人、坏人统统杀死,那样的话,就能快一点。 “不过,若他一个乡镇一个乡镇的屠杀,这也太灭绝人性,估计杀不到十万人,这世间隐匿的修仙者早将他化为灰烬。唉,我也没办法,要不然我也不会躲在指环中什么也不说,专门看着这小子怎样挑起五国的大混战。” 老仆想起曾经有一位主人,生性邪恶,吸收不到五万普通人,最后被一位强大修仙者直接轰为碎片,对沈空凡这样的“九府之体”,虽然他也期待,也希望借沈空凡的帮助脱离亿神指环,但事后冷静下来,他还是想到许多困难的情况。 老仆将主动权扔给沈空凡,实际上就是躲避当初对沈空凡的承诺,当时他说几年内沈空凡就可达到培元初等,当初他是担心沈空凡对亿神指环没有热度,故意夸口,令他到今天之前都有些后悔。 不过现在望着“星空监狱”中的二十一万神魂,白衣老人还是兴奋得不得了:“这小子,前途无量啊,看来要不了几年,他还真能吸收这一百万神魂。” …… 庞国灭亡后,庞国的三个城池重新回归郑国。 沈空凡亦一夜成名,“小将军一骑独挑铁甲军”成为神话一般,在大陆各国疯狂传诵。 许多茶馆、酒肆、酒楼、饭庄,将沈空凡在永县消灭庞楚铁甲军这一段,直接传诵得最疯狂,一人消灭铁甲军,这直接让人听了激奋。 受年轻的沈空凡影响,许多百姓要求参军,还有不少年轻人因此来到郑国,要求加入郑国军队,连吴国也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