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 (第3/3页)
理论阵线,误导了中央决策,甚至误导到经济法和物权法的层上来了。有的意见还认为,产业市场化、资源市场化、教育市场化、人才市场化、住房市场化、医疗市场化和养老市场化等市场化行为,不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而且是最坏的市场经济。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在市场管理方面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方面却是福利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的“老二”了,为什么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反而不如计划经济时期了呢?为什么其他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如火如荼地推进,而如今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做得这么差呢?
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毛主席等伟大领袖人物的著作中,是找不到“市场经济”这个概念,只有“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个概念。 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商品经济体制,必须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治国安邦发展方针。无论国内国际政治风云如何变幻,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破坏这种基本的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 实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商品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治国安邦发展方针,符合宏观经济学的帕雷特最优化选择模式。这种科学发展的经济模式,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必须的,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制度的国家也是有益无害的。 第五,诺贝尔经济学家教导我们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都不要走极端。 首届(196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扬丁伯根所倡导著名的“最优体制理论”中明确指出:“福利经济对最优体制的选择仅仅是提供一些主要标准,也就是为一国建立一个特别的社会福利函数,最优体制的选择决定于各行业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每个国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权,因此,最优体制应该是多方位的。”丁伯根的结论是:“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化与彻底的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王振中、李仁贵主编《诺贝尔经济学家学术传略》,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19页)其含义在于,每个国家,无论是东方国家或者是西方国家,也无论是北方国家或者是南方国家,都不要盲目地专门搞计划经济,也都不要盲目地专门搞市场经济。 回顾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自从启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过分强调市场经济的刺激作用、忽视了计划经济的主导作用,已经产生许多弊端,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劳动力、交通、金融、自由化投资、不分青红皂白的或者过度的招商引资、国内外自由化贸易、国企产权转让和土地转让、矿产资源自由转让等等各个领域,泛滥成灾的市场化运作,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遭到严重的削弱甚至洗劫,占总人口90%以上的中下层公民群众背负了沉重的负担,地区差别、城乡差别、人际差别等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滋生了形形色色的腐化变质的物权现象,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非常严重。 总之,物权法本条的中心词“市场经济”似有不妥,容当修正。建议将本条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修改成“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或者修改成“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更好一些。 理由很简单。其一,就整部物权法而言,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有一些物权对象是市场经济类型,而且其中有一些会随着形势的变化会成为计划经济(宏观调节、宏观调控)的类型。如近几年来的屡次经济结构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多次宏观调控、多次关闭中小煤矿等就属于这一类;物权法中一些物权对象大量存在计划经济类型,而且其中有一些计划经济类型不容易更改为市场经济类型。如公益性的学校、医院、图书馆、文化馆等资产不能随意处分,必须经过政府严格依法审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房地产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变更、登记和任何土地用途的变更等,只能以政府干预、计划经济的方法进行。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词语是个新词汇,容易引起歧义,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不会产生什么歧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包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两个基本点在内;“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包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秩序两个基本点在内。实践中,已经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词语产生了一些误解甚至于显现了弊端,有的甚至是严重弊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理论到实践各个方面均不够成熟,并且与物权法的很多具体内容不相符,给人一种生搬硬套的感觉。其三,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不止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方面,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单单提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提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也不提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很令人费解。其四,类似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重要的民商法,条款中未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字样,并不影响到该法律的效力。那么,物权法中除了自由流通物或权利适用于市场经济以外,存在半自由流通物或权利和非自由流通物或权利,很大程度上是与《民法通则》相同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样更中肯一些。同理,1999年的《合同法》第1条规定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也没有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帽子。《合同法》颁布时,已经是在****中央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7年多了,而且《合同法》中的市场经济对象成分比物权法的高得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条及各条款 相关名词:【物】【物权】【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当代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不动产】【动产】 字数:7827字(网络版)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华街89号2401室 邮政编码:510630手机:13026889717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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