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6-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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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6-1 (第2/2页)

同交混合的出资人;C3类 C3类 …nC3类=ENC3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B代表某种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D类:设定香港公司出资人为D1类、澳门公司出资人为D2类、台湾公司出资人为D3类。D1类 D2类 D3类=海外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之所以将台湾公司出资人列为D3类,排在澳门之后,是因为台湾虽为中国领土主权之一,但目前没有统一政权与法律,存在管辖权之争。

    D1类 D1类 …nD1类=END1香港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D2类 D2类 …nD2类=END2澳门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D3类 D3类 …nD3类=END3台湾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海外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B代表某种海外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E类:设定外国国有企业或者私人商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设立企业,设定外国国有企业出资人为E1类、外国私营企业出资人为E2类、外国自然人出资人为E3类。E1类 E2类 E3类=外国投资者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E1类 E1类 …nE1类=ENE1香港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2类 E2类 …nE2类=ENE2澳门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3类 D3类 …nE3类=ENE3台湾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外国投资者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E代表某种外国投资者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2.异交混合的出资人

    根据以上同交混合出资人的设定及其公式,理顺了他们的出资人主体以后,不难确认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

    (1)中国内部出资人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

    A类 B类 C类 D类=全民所有制出资人(A1、A2) 集体所有制出资人(B1、B2、B3) 私人所有制出资人(C1、C2、C3) 港澳台所有制出资人(D1、D2、D3)=中国EN异交混合的出资人。更小层次的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此处省略。

    中国EN异交混合的出资人是概念性或者随机性的总数,或者是统计学上的出资人总数,实际情形是足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均可。

    (2)中国与外国出资人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

    中国EN 外国EN=全民所有制出资人(A1、A2) 集体所有制出资人(B1、B2、B3) 私人所有制出资人(C1、C2、C3) 港澳台所有制出资人(D1、D2、D3) 外国所有制(E1、E2、E3)

    中国EN和外国EN异交混合的出资人是概念性或者随机性的总数,或者是统计学上的出资人总数,实际情形是足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均可。

    以上列举了ABCDE五种出资人主体。按照宪法规定,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应当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为主导地位。至于具体的怎么做法,政界、学界和民间人士及广大群众都有不同的观点,这里不一一赘述。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在于,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主体只有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共四种主体。本文列举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私有制、港澳台(海外)所有制、国外所有制共五种出资人。另外一种即“其他人”,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主要指“非政府的人民慈善团体”,而这种物权人不属于经商办企业之类的物权主体,故本文未列举在内。

    笔者的一条意见是,“其他人”这种物权主体除了指“非政府的人民慈善团体”以外,还应当包括国外所有制这种出资人,因为这一类毕竟不是中国人,并且所适用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与中国的企业出资人是不一样的,所以应当列为“其他人”。

    笔者的另一条意见是,通过以上排列法对比,混合出资人直接导致了混合所有制的诞生,而且是很突出的经济体制。无论是否认识到它,而它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且可以证明它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纯粹的所有制关系是有所不同的。笔者将这种物权主体命名为“合有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的混合体制,也无论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或者其他的所有制,甚至于公有制与公有制之间的混合也可以称之为“合有人”。这个立论是站得住脚的,一旦物权法得以修正,肯定会予以正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7条

    相关名词:【国家集体私人出资人主体】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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