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0-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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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0-1 (第2/2页)

的发挥才能悟出性质特征。

    应当指出,有些虚假“遗失物”,就是自己单位的合谋人将自己单位的很有价值的财物虚张声势地“遗失”,然后由自己单位的另一合谋人“拾得”,进行隐瞒、隐藏与侵占分脏。(1)如果该单位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各合谋人构成侵占、私分、破坏国家财产罪,犯罪价值数额超过5000元以上,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2)如果该单位是集体单位,各合谋人构成侵占、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罪,犯罪及量刑比照第(1)项执行。(3)如果该单位是私营单位,各合谋人构成侵占、私分、破坏私营财产罪,犯罪及量刑也可比照(1)项执行并可在刑事处分上适当从轻处罚,在民事处分上适当从重处罚,但不属于公诉范围,属于私诉范围。以上“犯罪之诉”,也可合并“侵权之诉”,一并执行。

    二、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基本原则

    客观上每个义务人的义务范围与义务大小不等,然而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是基本平等的。基本原则,也是每个义务人的行为规范和行事的规则。其核心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1.一致同仁的原则

    一致同仁的原则,指在法律适用上对于每种每个遗失物保管义务“一视同仁”,不论高低贵贱者一律平等对待。

    任何单位与个人拾得遗失物,任何有关部门接手处理遗失物,应当尽主动寻找失主权利人、返还失主权利人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拾得人送交遗失物给有关部门,仅意味着保管义务的中止,并不意味着整个工作任务的完成,应当继续主动寻找失主权利人,以便于将遗失物早日返还失主权利人。有关部门接手遗失物的处理,并不意味着保管义务可以替代其他的义务,应当不延迟地与拾得人沟通,继续主动寻找失主权利人,以便于将遗失物早日返还失主权利人。

    2.地位平等的原则

    尽管拾得人与有关部门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各自的职权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就遗失物的保管义务而言,其应尽的义务均视为地位平等。不能认为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单位与个人身份特殊,就可以懈怠或者推诿遗失物的保管义务。

    有关部门保管遗失物的时间比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的时间,一般更长一些,所牵涉到的人和事更多一些,实际上需要加多加重一些义务项目,只不过是在法律适用上是法律平等、地位平等而已。

    3.信息共享的原则

    拾得人与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信任和信息共享平台,共享遗失物过程管理的信息。拾得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如实地完整地报告遗失物拾得、寻找失主权利人的情况,以及义务保管的相关情况,以便于有关部门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

    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及其他信息处理情况,以及义务保管的相关情况,应当反馈给拾得人,以便于拾得人进一步配合支持。

    4.苦乐共享与平衡的原则

    如果失主权利人向有关部门支付了遗失物的保管费用,拾得人也有权利得到一笔保管费用。不能认为拾得人保管时间短、有关部门保管的时间长而计较保管费用。

    如果拾得人为非公权公职单位,保管遗失物的难度系数高于公权公职的有关部门,法律保护机制应当适当地向弱势者一方倾斜。

    所谓的苦,就是保管遗失物的难度系数。所谓的乐,就是法律保护机制应当适当地向弱势者一方倾斜。公权公职的有关部门的费用开支是公家的、国家的,并且他们还有工资福利待遇;而非公权公职单位的拾得人,所有费用是私人开销的,并且没有工资福利待遇。因此,非公权公职单位的拾得人适当多得一点保管费用是应该的。

    5.责任平等的原则

    有关部门与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的义务是一致的,故而,保管责任、侵权责任等法律责任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同一法律尺度来衡量各自的保管责任。

    (1)侵权之诉的责任平等。无论是有关部门或者拾得人,以及相关的代理人,不尽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响应侵权之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犯罪之诉的责任平等。无论是有关部门或者拾得人,以及相关的代理人,不尽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超过5000元价值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响应犯罪之诉,承担贪污受贿、赔偿损失的责任。

    隐瞒、隐藏遗失物,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或者故意转移、毁损、灭失遗失物,具备了主观故意的成分。或者对于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或者对于社会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1条

    相关名词:〖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前提条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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