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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第1/5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五)

    〖第二部分:热点亮点问题〗

    【物权法热点亮点的概念】

    【提示】

    物权法热点、亮点的概念,是反映物权法热点、亮点问题的要领或者纲要。其精义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物权法问题和值得赞许的物权法价值,人们通过了解、接触热点、亮点事件后感到非常有趣,增强了研习物权法的注意力与积极性,在解决焦点、难点问题上有了奋斗的目标与前进的动力。官方对于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进行适当处理,弥补了物权法的缺点,从而衍生出了新的亮点。

    物权法是由众多热点、亮点问题组成的热点团、亮点团,并与某些焦点、难点问题或某些焦点团、难点团形成交叉关系。由此可见,有相当一部分物权法热点、亮点的概念,不是纯粹的,而是交叉的。很多时候人们仅仅了解到热点、亮点问题的概貌,一不留神就接触到焦点、难点问题上去了。

    有些热点问题,是由隐蔽的焦点问题曝光为热点问题的。热点问题与曝光率呈正比,曝光率越高、争论规模越大、持续时间越长,热点值则越大。某种重大的热点问题具有顽固性的特征,一旦构成社会化的事件之后,并不因为风波的结束而结束,只是以焦点、难点问题暂时隐蔽起来,但随时可以再度发生争议,把热点问题激活起来。

    有些亮点问题,是从难点问题上演化而成的,或从热点问题上升华而成的。它代表了大众利益或者大众价值观,显示了有作为、有成绩、有贡献的能力与绩效,遂由亮点问题终结了难点问题或者代替了热点问题。大量亮点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感知得越多,发觉亮点问题越多,成就感受和幸福指数就越大。物权法条文非常枯燥、晦涩难懂,而读者兴趣盎然、手不释卷,首先是因为有大量亮点问题如磁铁一样吸引着他。

    对于物权法,每个人需要反反复复的通读,更需要反反复复的精读,对于其中热点、亮点问题是最好的兴趣范围,很有可能引申至焦点、难点的兴趣范围。全能型物权法学者不仅仅是为自己着想,而且要为其他人着想,兴趣转移是很常见的事情。

    物权法问世后,人们从此揭开了物权世界神秘的面纱,宣布13亿中国人民已经进入到崭新的物权法新时代。无论你是哪一类物权人,都能从这里找到人生的物权法坐标,徜徉在热点亮点中享受乐趣。好好琢磨,细细品味,把握机遇就是掌握未来,一份耕耘便有一份收获!

    一、热点

    1、概念

    热点,是指物权法中热门的关注点和热敏点,也是大家兴奋点或争议点的代名词。它是热点团的分子数,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合并成立。

    物权法中热点事件接踵而至,热点问题如层层剥笋般展开,彰显出这部特种民法无穷的魅力。绝大部分热点问题,并不是体现在、停留在讨论物权法草案阶段,而是成长在、潴留在普法、用法、执法、修法阶段,有些热点问题是不会随着时光的流逝而衰亡的。

    一部中国物权法之所以成为全社会关注度特高的法律,是因为物权法的亲和力、向心力以及关注点、热敏点很特别,能够把冷冰冰的文字化作热辣辣的语境。其中一些条文与广大的物权关系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很多主客观原因促成人们聚焦、热议,遂成为大讨论大辩论的热潮。争先恐后地炒作物权概念遂形成蝴蝶效应,以点带面地把相关的问题信息爆炸性地扩散。

    众多的热点,是由相应的热敏词汇反映出来的,所谓“文如其人”、“文为心声”是也。一部3万多字的物权法,竟然包藏了数千个词汇,里面的热敏词层出不穷,并且总数上是有增无减,绝大多数热敏词长盛不衰。伴随着新问题的新发现如星星之火到处燎原。

    这一部奇特的当代宏观物权法几乎是包罗万象的,什么物权主体、客体和关系点都有,几乎是人人都有希望并人人都有失望的一面,归纳、概括起来就是一连串的热敏词。

    2、示例

    所谓热点,并不限于某一个“点”,往往是多个点、纵横交叉的点。因为物权法涉及面非常广泛而条文相当浓缩,讨论时从一个“点”接触到几个“面”是常态。

    如不动产物权法,是由数百部法律法规串联而成的,一旦发生征收这样的行政干预行为,就会牵动很多的法律关系,整个儿聚焦为“热点团”。

    又如,“房随地转”、“地随房转”、“地役权”、“不动产相邻关系”、“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的特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热点问题不胜枚举。

    相当一部分热点、亮点问题,也包含了焦点、难点问题,但有缺陷的焦点难点问题不会构成“亮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原物权法草案中没有的,后来官方采纳了大家的建议添加上去了。如“小区绿地归谁所有”、“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和“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等等,并且由“热点问题”上升到了“亮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原物权法草案中有的,后来官方采纳了专家的建议删除掉了。如“居住权”、“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等等,并且由“纸面上的热点问题”转折到了“口头上的热点问题”,或变成焦点、难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官方或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或暂时搁置起来等候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如是否在物权法中明文添加“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家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等,改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关键语。

    (二)热点团

    1、概念

    热点团,亦即热点簇、热点面。是指多个热点聚合在一起的大热点,常常是由一个热点触发了其他的热点甚至一连串的热点,骤然增加热敏词,许多人被动地卷入这个物权圈子或者讨论圈子,用自己的见解来看待某一类物权事物,享受民权的乐趣。

    物权法热点之多、密集性程度之高,这种奇特的争议现象在民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在公法中也是十分罕见的。物权法之所以历经13年才通过,主要原因是热点团和焦点团太多,使得官方拿不定主意,形成制定物权法的一个个瓶颈而耽误了时间。

    物权法并不刻意炮制热点事件,只是“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制造热点和热点团,前提条件是需要合乎逻辑,否则是不能成立的,或者是芸花一现的。

    2、示例

    所有的大概念都是热点团。如物权法,国家,集体,基本原则,自然资源,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征收,征用,公共利益,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等等。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才颁布第一部物权法,大家对于这样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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