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术与千术的定义 (第3/3页)
如果他真的有兴趣,愿意花时间学习,最基本的付出总是应该的。
(六)不在表演前说出魔术效果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除了一些魔术手法有很抽象的名字外,一般的魔术节目很少有名字。因为魔术师不能在表演前说出节目的表演效果。因为那样会使下面的节目失去神秘感。失去了神秘感魔术就丢失了一半。 (七)不要在同一观众前表演同一套魔术 如果隔了一段时间,可否再表演同一魔术呢如果有三个观众,只有其中一个看过那么我应该不应该表演这条的原意是说,观众也是很聪明的,如果我们把同一个效果在他们面前表演几次,他们就会有充足的时间去想,从而猜到这个魔术的表演方法。 这条的目的是令观众没有时间去想。如果某位观众以前曾看过这个魔术,你依然可以表演,但不应该连续的在他面前表演这个魔术数次。有时,我们会使用同一个技巧,表演同样的效果好几次,但这并不一定是错的.前面的几次相同效果的出现,可能会令某些观众心里有一个结论或猜测,当他们觉得自己是对的的时候,第二重的效果完全否定了他们的想法。 (八)要以正途发展魔术 魔术是一门有着一千多年历史的艺术。它的发源地也是中国。但是社会上有不少人认为魔术是骗人的把戏。我认为,人们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是因为,有不少人在利用魔术骗钱骗物!告诉别人这是特异功能。 更有一些人,学习魔术的目的是为了去赌博,出老千。这些都是不正当的。这也就超出了魔术的范围。所谓正途发展魔术,就是利用魔术带给观众欢乐。给表演者信心,让你成为众人的焦点。 编辑本段产权保护魔术虽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而享受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据此,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商业新颖性,二是价值性,三是保密性。 魔术师创作的魔术完全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 首先,魔术师的魔术讲究的是新颖、别致,与现有魔术的最大限度的区别,能满足观众的好奇心,具有商业上的新颖性,可以使魔术师在同行业中保持优势地位。 其次,魔术能够通过魔术师的表演加以再现,并因此给魔术师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再次,魔术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为观众知晓的神秘色彩,魔术师对外总是守口如瓶,观众虽然绞尽脑汁想破解魔术师的魔术,但结果基本上都是无功而退。 这说明,魔术师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并且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秘密。大卫的魔术为什么具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卫保密工作做得好,至今无人能够破解其魔术秘密。 总之,魔术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信息,具有商业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应当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单行的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老千[1] “老千”的由来,众说纷纭。追根溯源,大概是在清朝时,有一个秀才要进京赶考,途中遇到强盗,将所有财物抢劫一空,秀才想来想去,一筹莫展,在万般无奈中,乃决定凭一个“骗”字去图一时的侥幸。 主意已定,就重整衣冠,直接前往县府求见县官,诡称京城某府的亲戚,奉诏进京,任某要职,路过此地,不幸遇盗,要求从速派兵追捕,取回失物,以便早日进见皇上。 县官听后,哪敢怠慢?一面派兵进城搜捕,一面摆酒为秀才压惊,待为上宾,唯恐招待不周,并尽量做出官官相护的样子,秀才第一炮打响,便更加软硬兼施,限期破案。 县官对秀才种种殷勤,百般诉苦,意思是要他讲点交情,不必深究,只要是早点上路,那程夥从丰不在话下,秀才见目的已达,便打道进京去了。那秀才当日略施小计,一举成功之后,便看穿人情,无心举业,于是聚集一班同样是落第同年,专门在这“骗”字上下功夫,专做不要本钱的买卖,做的次数多了,经验也愈加丰富了,胆子也愈来愈大了,成就也愈觉可观了。 不过到底是总共作案一千次呢,还是总计金额一千两,已经无从考证。反正从此以后,世代相传,后世便奉之为开山祖师,尊为第一代“老千”。 千术的由来:《孙子兵法》云:“兵者诈也”,“兵者诡道”孙斌可以说是后世老千们的开山祖师,此即中国老千产生之由来。 所谓“兵者,诡道也”,对外阴谋诡诈,对内亦然。一部不知年代、作者的《三十六计》,开篇明言:“且诡谋权术,原在事理之中,人情之内。”兵属诡道,“兵以诈立”(《孙子军事》),这成了春秋与其后战争中克敌制胜的基本谋略。 而战争是一种特殊的赌博。能用于战争的中的各种诈术,用在赌场上则为千术 (本文资料来自互联网百度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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