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零三章 诸子百家十二派(41) (第2/2页)
垣外地坚,不可。不智人数及之所。内中有竹,在内东北,东、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讯乙、丙。皆言曰:讯丁、乙伍人士五。曰:以此直衣贾。 出子爰书:某里士五妻甲告曰:即令令史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生发及保之状。有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癰状。有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复痛子出状。丞乙爰书: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血状,大如手,不可智子。即置盎水中榣之,血子。其头、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类人,而不可智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血状。其一式曰: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皆言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某赏怀子而变,其前及血出如甲。 …… 从四则例子描述当中可以看到,当其时的令史已经有了明确而有条理的检验手段,尽管从现在的眼光看来,当其时的例子可以说有很多漏洞,但是不得不说,能够在这一方面有着相当清晰的描述指导,可以说是一种跨越性的准则。 当然,也许这么一个情况不仅仅是自身的问题,说不定在先秦时期,已经有了法医体系的正式指导学习体系。 至于爰书是什么?这是一种结案形式的报告文件,而出现在当中的爰书,则是在某个意义上说明了相似的案例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方式判决的一种指导方针。 ………………………………………………分割线………………………………………… 而在中国古代法医体系当中,有两个很著名而且影响力也很大的名人,一个则是狄仁杰,而另外一个则是编纂出的宋朝刑狱提辖宋慈。 狄仁杰,后人认为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医,这一点也没有说错。但是毫无疑问,狄仁杰有类似于法医鉴别的能力,这一点同样是毫无疑问的。 狄仁杰在早年的为官经历当中,有一点是很著名的,那就是狄仁杰升任大理丞,他刚正廉明,执法不阿,一年之内判决了大量的积压案件,涉及一万七千人,却无一人冤诉,一时名声大振。 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唐制,丞断罪后,须经大理正审核。 很明显,狄仁杰在其担任大理寺丞的履任经历当中,其断案能力是受到其同僚以及相应人员的肯定,而这些刑狱方面的案件复核是包括很多方面的,若是狄仁杰没有这方面的能力,那么其必然不会得到这样的评价论调。
…… 而宋慈则是一个公认的中国古代法医的翘楚,同时被世界法医学界认为其是“法医鼻祖”。 当然,宋慈除了是一个法医之外,还是一个能上战场的武官,在治理地方的时候,也是一个得到赞誉的地方官。 宋慈被认为其负责法医体系的记载,被认为是从1235年开始。但是从宋慈的履任经历而言,宋慈提点刑狱的时间是年开始,这一点也许是因为宋慈的一个典故而出现误差: 有一天,他在一个已结案的卷牍中看到一桩自杀的命案,死者是一个庄稼汉,他觉得庄稼汉自杀的案例很少,必有万不得已,非死不可的遭遇,才会走上绝路,而且案卷中并无自杀的详细原因,于是他决定趁案发为时不久,重新加以审理。第一步,他先开棺验尸,发现死者腹部的伤口,进刀轻、出刀重,据仵作的说法,案发后,刀子在死者手上,但并非紧握,他更觉得可疑,其中必有曲折。因此他探访了死者的邻居、亲友,终于查出冤情,揭发了一件强掠妇女、杀害无辜的命案真相。 原来地方上有一个名叫吴良的官宦之后,仗恃著做过户部尚书的父亲余荫,贪酒好色,胡作非为,偏巧县知事是他父亲的门生,而且为官不正,往往使作jianian犯科者逍遥法外,百姓早已怨声载道。有一天吴良看到一位姿色出众的少妇,意图染指,打听到原来她是庄稼汉的新婚妻子,助纣为虐的管家就献计悄悄将庄稼汉害死,做成自杀的样子掳走新妇。还拿出一笔银子,在衙门上下大通关节,于是一桩命案,就草草了结。吴良不但逍遥法外,还享尽艳福。但宋慈将案子重新整理,拘捕吴良和管家治罪抵命,庄稼汉的冤情,终于平反,赢得当地民众的称赞,轰动一时。 这个典故被认为是宋慈担任长汀县令所发生的事情,也许是因为这样,才会有这样的误差出现。 本书来自//.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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