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之虎_张作霖抵制日本的主张与实践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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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作霖抵制日本的主张与实践 (第2/7页)

接洽”,必须以承认上述规则和章程为前提。

    二是日本必须放弃在南满洲的领事裁判权。《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meng古之条约》第五条规定:“诉讼日本国臣民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馆,又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凭此规定日本在中国东北享有领事裁判权。在订立该条款时,日本慑于国际舆论,觉得有些露骨,于是又附加一条,即“将来该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臣民之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张作霖在致北京外交部的密函中建议,应向日方“要求南满洲区域内全部分或一部分关于日本臣民之切诉讼,先行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张作霖认为:“以此两端为利益之交换,则桑榆可收,补牢有计,未始非之丂总之,此案延缓不如速决,承认须有抵制,否则事不明认,而势成默许,旷日持久,而为患益滋,权利之损失必益巨也”。在日本执意yu将辽西划入“南满”,而且暗中加紧向辽西移民之形势下,张提出上述交换之条件,亦不失为亡羊补牢之策。不过,结果是不言而喻的,日方并没有同意上述交换条件。

    2.关于土地商租权问题

    日本依据《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meng古之条约》,攫取了在“南满”地区的土地商租权。日本名义上是对土地“商租”,实际上即是蚕食和吞并,被商租的土地将等同于纵横于奉省的铁路附属地。条约签订后,在日本官方的唆使下,日本商民、浪人及不法歹徒人奉省,进行土地投机活动,一时间,丒日本人间的土圡件屡屡发生。其中太平寺土地诉讼即很典型。太平寺系前清昭陵官庙。1915年10月,太平寺主持僧人本瑞si自将该寺周围402亩土地租与日本人井深滨名等。

    奉天交涉署屡次照会日本驻奉天总领馆,太平寺周围土地系国有土地,“该僧本瑞并无处分之权,本瑞既无处分之权,则与滨名所订契约,无论系抵押或商租均属违法行为。此其应视为无效。”日方置之不理。

    为防止类似太平寺案件的再度发生,张作霖于1916年10月28日致电北京国务院:“请钧院陈明大总统,饬令外交部与日使订明,凡日人在奉商租地亩,或以地亩抵押借款者,必须呈由当地县知事或交涉员验明,有照方能发生效力,其他租照、地册及一切不正当之契约均归无效,不得作为证据。”后来,张觉得上述措施欠妥,又于11月2日再次致电北洋政府外交部:“请将前电验明照一语删除,暂定为‘日人商租须在该产坐落地方报明县知事,查葛,始准立契’。”两电主张的核心,即禁止中国土地所有者,包括那些不合法地契的持有者与日本人si相往来。北洋政府认为张所陈建议“亦正本清源之法”。

    张作霖不仅主张通过地方官府来控制土地商租活动,而且还试图在课税方面采取措施,以防止土地流失到日本人手中。张建议北洋政府内务部在原定的《商租地亩须知》中增加如下内容:“租出地亩,其所有权仍在地主。但应纳现在及将来关于土地之一切课税,应由承租人代地主缴纳。承租人既代地主担任徼纳课税义务,得于租地之始,向地主要求减轻租价报酬之”。此项建议,从字面上看对日方承租人不失公允,其实用意。他提及此项建议理由时说:“承租人既须代地主担任现在及将来一切课税,势不得不于租地之始,要求地主减轻租价。地主因租价减轻,将地亩租与外族,绝无优胜之权利可图,从前侥幸投机,饱则远扬之计划,均无扂此策实行,则地亩之愿租与外人者必少,地亩少租与外人一寸,国家國权利则保全一分,两国之交分纠葛,一转移间,保全甚巨”。北洋政府认为张的建议“自属可行”,采纳了上述课税征收办法。

    采取上述措施后,觉得还有漏洞。1917年12月,他又给各县知事又下达了一份秘令:“踃年一月一日起,贾等不得将土地si租与外人,不得以地契等证据为抵押,向外人si自借款。否则,上述行为—经发现,将以盗卖国土罪及si借论处。”日本驻奉天总领事馆探知此事后,以该秘令春本享有的土地商租权的严重侵害为由,向奉省当局提出了严重抗议。张向日方解释:“土地商租权系条约上的规定,岂有不允之理。目前有一些不逞之徒以他人的土地或地契等证据,si自租与够外债,使meng受欺骗和损失,以酿成交涉事件。本省长有恐于上述事件发生,才发此通令。”

    这种对商租权表面上承认,实际上否认,口头上履约,实际上抵制,整体不违,具体不行的两面外交手段,在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圩权方面赆一定的作用。从“二十一条”签订至皇姑屯事件,张作霥本的土地商租权—直坚持这种策略,使土地商租问题成了日本一直试图解决,但又始终未能解决的“悬案”。

    3.关于设立领事馆问题

    日俄战争后,日本在东北奉天、铁岭、辽阳等地始设领事馆。这些领事馆成为日本推行“满meng”政策的侵略机构。1916年,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中国提出在郑家屯、掏鹿、海龙、农安、通设五处领事分馆的要求。按国际惯例,只有商埠才可设馆,而上述地区不是商埠,皆属内地,日方理由为,实行《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meng古之条约》后,“日人之赴南满者,日渐其多”,“早日设馆,遇有事件发生,贵国地方官可与领事接洽”。在日方的外交压力下,北洋政府被迫允让了日本的要求。张作霖知此消息后,立即致电北京外交部,提出了不同看法和主张。张在电文中说:“查内地设领与商埠不同,此端一开,贻患滋巨。况杂居条例尚未议定施行,讵容再生枝节。此次日使请设领事,不过以共同审判保护杂居为词。查土地诉讼既归我法厅审理,而日人照约杂居,复由分保护,本无设领必要。今日既以诉讼杂居为增设领事之理由,他日又将以增设领事为共同审判、设置警察之理由。辗转相循,必至法权、警权均落夋手。至郑、农两处系属东meng区域,尤不得混为—起。应请大总统顾念国权所在,由钧院、部据理力争,迅谋挽救,亡羊补牢,似尚非晚。”北洋政府答应日本设领要求—事,事先并未证询作为奉天督军兼省镜霖的意见,对此,张作霖在电文中说:“此次日使请设五处领事之议,此间初未与闻。嗣后关于东省外交事件,尚望先事示知,俾得稍贡其愚,藉图匡救。”

    后来,张作霖又致电北洋政府,就此提出三项应对措施:

    第一,敦请北洋政府对日声明,日本在所设领事分馆之地,不得任意设置警所。“奉省已开商埠内,各日本领事馆每有于附设警属之外,添设派出所等类者。今之掏鹿等处,不过由内地变为杂居区域,按照上,固与商埠xing质绝对不同,且各该县现居之日人,为数甚属有限,其最称繁盛者,不过郑家屯一处。据该县四月份表报,共有日商四十二户,其商务又系药铺、料理店居多,实无设立领事分馆之必要。今由部中通融允认,固属无可再言,若再容其多设警察分所,将来遇事过问,不特破坏杂居条例,且于地方行政权亦有妨碍,为患更巨。”因此,张作霖认为,“于该馆设立之先,所有馆外添设警察派出所一层,先行声明严禁。以杜后果,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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