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通义校注_第4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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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3节 (第3/3页)

太后亲平王之大母也。”春秋繁露竹林篇:“齐顷公亲齐桓公之孙。”说苑善说篇:“鄂君子皙亲楚王母弟也。”晋书武悼杨皇后传:“贾妃亲是其女。”此数亲字义并同。

    〔二八〕后汉书邓禹传注:“血祀,谓祭庙杀牲,取血以告神也。”此血食义同。

    〔二九〕“糜”,朱藏元本、两京本、胡本、郎本、钟本、郑本、奇赏本作“靡”,“靡”“糜”古通。汉书文纪后元年诏:“为酒醪以靡谷者多。”师古曰:“靡音糜。”

    〔三0〕论语公冶长:“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

    〔三一〕论语颜渊:“死生有命,富贵在天。”

    〔三二〕左传僖公十六年:“吉凶由人。”

    〔三三〕“我”,大德本以下各本俱作“哉”,此从宋本。

    〔三四〕“征”,拾补曰:“惩同。”

    〔三五〕“下”,元作“丸”,郎本、程本、奇赏本作“下”,今据改正。

    〔三六〕主者,主事之吏。汉书王陵传:“上亦问左丞相平,平曰:各有主者。上曰:主者为谁乎平曰:陛下即问决狱责廷尉,问钱谷责治粟内史。”后汉书何敞传:“二府闻敞行,皆遣主者随之。”注:“主者,谓主知盗贼之曹也。”

    〔三七〕“邪”,严辑全后汉文误作“雅”。

    〔三八〕三边,指北、西、南三边,当时又称为三方或三垂。“纷”,郎本、全后汉文作“分”。汉书霍去病传:“汉、匈奴相纷拏,杀伤大当。”师古曰:“纷拏,乱相持搏也。”盐铁论和亲篇:“祸纷拏而不解。”后汉书冯衍传:“祸拏未解,兵连不息。”

    〔三九〕左传僖公四年:“师老矣。”

    〔四0〕左传昭公二十年:“楚君大夫其旰食乎。”杜注:“旰,晏也。”

    〔四一〕文选养生论:“终朝未食则嚣然思食。”李注:“嚣然,饥意也。”

    〔四二〕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七曰眚礼。”注:“眚礼,谓杀吉礼也。”又司农注:“眚礼,掌客职所谓凶荒杀礼者也。”诗野有死传:“凶荒则杀礼。”又有狐序:“古者,凶荒则杀礼。”

    〔四三〕易系辞上:“备物致用。”

    〔四四〕楚辞招魂:“室家遂宗。”注:“宗,众也。”

    九江〔一〕逡〔二〕遒有唐、居二山〔三〕,名〔四〕有神,众巫共为取公妪〔五〕,岁易〔六〕,男不得复娶,女不得复嫁,百姓苦〔七〕之。

    〔一〕汉书地理志注:“应劭曰:江自庐江寻阳分为九。”

    〔二〕“逡”,拾补曰:“前、后汉志俱作浚。”器案:后汉书宋均传、册府元龟六**俱作“浚”,此盖涉下文偏旁而误。

    〔三〕“二”字原无,据拾补校补。拾补曰:“宋均传作唐、后二山,作二山是。”器案:续汉书郡国志,浚遒县属九江郡,刘昭补注:“案宋均传,县有唐、后二山。”俱作“唐、后二山”,应氏作“唐居山”误。惟宋均传注以浚遒县属庐江郡亦误,当据此及郡国志校正。

    〔四〕“名”,拾补据宋均传校作“各”。

    〔五〕宋均传:“众巫遂取百姓男女,以为公妪。”注:“以男为山公,以女为山妪,犹祭之有尸主也。”

    〔六〕拾补据宋均传,于“岁”下补“岁改”二字。

    〔七〕“苦”,大德本误描作“若”,徐本从之,非是。

    谨按:时太守宋均到官,主者白出钱,给聘男〔一〕女,均曰:“众巫与神合契,知其旨欲,卒取小民不相当。”于是敕条巫家男女以备公妪〔二〕,巫扣头服罪,乃杀之,是后遂绝〔三〕。

    〔一〕“男”下原有“子”字,拾补云:“子字衍。”今据删订。

    〔二〕宋均传作“均乃下书曰:自今以后,为山娶者,皆娶巫家,勿扰良民。”

    〔三〕抱朴子内篇道意:“宋庐江罢绝山祭,而福禄永终。”“宋庐江”亦当作“宋九江”。

    会稽〔一〕俗多yin祀〔二〕,好卜筮〔三〕,民一〔四〕以牛祭,巫祝赋敛受谢,民畏其口,惧被祟,不敢拒逆〔五〕;是以财尽于鬼神,产匮于祭祀。或贫家不能以时祀,至竟言不敢食牛rou〔六〕,或发病且死,先为牛鸣,其畏惧如此。

    〔一〕水经河水注、御览一五七引应劭汉官仪:“凡郡或以号令,禹合诸侯,大计东冶之山,会稽是也。”

    〔二〕意林引无“俗”字。

    〔三〕汉书文纪注引应劭曰:“龟曰兆,筮曰卦,卜以荆灼龟。”

    〔四〕后汉书第五伦传“一”作“常”。

    〔五〕自“巫祝赋敛”至此,第五伦传、后汉纪十及册府元龟六**俱无此文。

    〔六〕“rou”原作“害”,卢校作“rou”。器案:“害”即“”讹,卢校是也,今从之。“或贫家”以下至此,后汉纪作“或家贫不能以时祷祀,至讳言牛,不敢食其rou”,后汉书作“其自食牛rou而不以荐祠者”。

    谨按:时太守司空第五伦到官,先禁绝之〔一〕,掾吏〔二〕皆谏,伦曰:“夫建功立事在敢断〔三〕,为政当信经义〔四〕,经〔

    五〕言:yin祀无福〔六〕,非其鬼而祭之,谄也。〔七〕律不得屠杀少齿。〔八〕令鬼神有知〔九〕,不妄饮食〔一0〕民间;使其无知,又何能祸人。”遂移书属县,晓谕百姓:“民不得有出门之祀〔一一〕,督课部吏,张设罪罚,犯,尉以下坐,祀〔一二〕依讬鬼神,恐怖愚民,皆按论之。有屠牛〔一三〕,辄行罚。”民初恐怖,颇摇动不安,或接祝〔一四〕妄言,伦敕之愈急,后遂断,无复有祸祟矣〔一五〕。

    〔一〕意林引作“严科绝之”。自此以下,至“又何能祸人”,后汉书无。

    〔二〕汉制,太守属官有五官掾、门下掾、文学掾等。

    〔三〕后汉纪作“在于为政”。

    〔四〕此亦西汉人昌言以经术饰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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