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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第3/5页)
魔力。 一般而论,公法的重要性强于民法,往往把公法排在前面、民法排在后面。后来凡是出现并列法律依据时,都往往把此民法即《物权法》排在前面、把该公法排在后面,这样的现象是绝无仅有的。 许多公法与民法、实体法与工具法,都不约而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制定,而且排位总是靠前的。但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唯一依据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见第一条),并不把其他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二)亮点团 1、概念 亮点团,亦即亮点簇、亮点面。是指多个亮点聚合在一起的大亮点,常常是由一个亮点触发了其他的亮点甚至一连串的亮点。它是亮点团的分子数,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合并成立。 物权法亮点之多、密集性程度之高,这种奇特的幸福现象在民法中是绝无仅有的。 物权法豁达而敞亮的特征,物权人因此受益良多,幸福感、成就感普遍增强,大家感到很实在、很放心。物权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地服务于全体物权人,是人们一生的指路明灯。无论你走到哪里,它就呵护到哪里。 物权法从法定的物权关系到意定的物权关系,如天空上的繁星点缀在其中,照亮了每个人的星途。只要看准了北斗星,黑夜中也不至于迷失方向。 朋友,您可曾知道物权法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其最大功效是什么? 有的说物权法是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有的说物权法是用于调整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的,还有的说物权法是既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以上的各种说法都有一定的理由。但是,其最大功效是处理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物权法承担了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使命,不但要使得本身产生许许多多的亮点团,而且还要促使其他法律产生许许多多的亮点团,如同圣火到处燎原。 所谓“上”,亦即宪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铁路法、公路法、航空法、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电信条例、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之类的上位法(公法)。物权法作为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不失时机地把众公法的权属对象移植到民法中来,既激活了公法的亮点团,也萌生了民法的亮点团。 所谓“下”,亦即《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和《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等下位法(民商法),物权法作为母法,将亮点传导给这些子法,从而催生出更多的亮点团。 物权法在数十部法律、数千部法规中牵线搭桥,为平衡公法、私法、民法、商法之间的法律关系贡献巨大,几乎把物权法打造成“民事关系的宪法(根本大法)”,所以其热点团如群星灿烂。 2、示例 中国物权法亮点团是成建制涌现的,亮点多多,亮点团自然奇多。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此类物权法是系统性物权法,各个大小系统是牵连在一起的,往往由一个亮点牵扯出多个亮点出来,如牵牛花一般的串连在一起。 譬如,“小区绿地归谁所有”、“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拾物得赏”、“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票据质权”、“票据质权”、“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应收账款质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别留置权”和“法定物权”、“物权优于债权”等等,亮点问题不胜枚举。 技术性亮点,是中国物权法一改往年各国关于物权概念不科学、不准确的严重缺陷。“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置权”等重要概念,权能设计上、内涵与外延上都准确到位。可以说,中国物权科学技术水平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 更大亮点,是科学规定了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从规范化保护到制度化保护,从个别化保护到一体化保护,从实体法保护到工具法保护,从旧式保护到新式保护,从5项式保护到4项式保护和3项式保护,可区分为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不同层次的财产保护方式。 物权法的最大亮点,是“依据宪法”,一举攻克了“民法是私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堡垒,大量公法的内容挺进到了物权法里面,把微观物权法改造成宏观物权法,物权法的质量基本得以保障。 当今世界,是时势造就物权法,不是物权法造时势。物权法可以改变人们的精神面貌,让人们过上更加美好的法律生活,但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脱贫致富。 就是说,物权法有很多亮点和亮点团,只是为大家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而每个人的基础条件和发展机遇并不相同,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是一下子能够消除的。 物权法有很多亮点和亮点团,是专门为物权人送权力、送财富、送金钱和送定心丸来的,在确认、保护与规范、调整物权方面别具一格,令每个当事人心服口服。由于是公法、私法、民法、商法“四合一”式的宏观物权法,故溯及效力、追击效力、执行效力是一流的。 物权法是新一代的战斗机,有很多绵里藏针的威力。他打破了《合同法》的常规,把合同生效主义提升到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他并不强迫你登记,也不强迫你交付,只是告诉你这是物权变动的规矩,你自己看着办吧。 倘若只迷信合同生效主义,不相信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偏偏要与物权法对着干,那么到时候你吃不了兜着走,自酿的苦果各自尝。 物权法特意选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物权性担保的类型,没有把定金、保证金这些金钱担保的类型收录其中,彰显了“物权优于债权”的道理,同时把不清晰的担保法变成了清晰的担保物权法。定金、保证金一般是普通合同的担保方式,列入普通债权范畴,故其属于一般财产法对象。 担保物权法的特点是,能够让担保物权人控制以至占有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形成更加高效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排他关系,而且可以把短期的担保关系变成长期的担保关系。 物权法既不提倡、也不反对你选择定金、保证金这些金钱担保的方式,也不强迫你成立担保物权关系。倘若你一味为迷信定金、保证金这种低端的担保方式,不相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高端的担保方式,那么你自己迟早是要吃亏的。 试想一下,作为生意场上买卖关系的伙伴,你老是向对方索要定金、保证金,人家就认为你不信任他、欺负他,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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