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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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第4/5页)

侮辱他的人格,这样的生意是做不长久的。

    担保物权关系是相对宽容的担保关系,债权人让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慢慢还债,不至于把债务人逼迫得那么急;债权人能够控制甚至直接占有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当然不担心跑了和尚又跑了庙。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作轻松而愉快,一拍巴掌,就来个最高额抵押权;兴致更高的,就来个最高额质权。这样就由短期合作变成了长期合作,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各得其所,最后皆大欢喜。

    三、产生热点亮点问题的原因

    物权法构成热点、亮点问题的原因很多,而主要的是由以下因素成就的。

    第一,当代宏观物权法海纳百川,故这个大本营集结了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

    中国物权法,是当代宏观类型的物权法,容量非常之大,包容性很强,这个大本营集结了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而古典微观物权法则根本没有这么大的凝聚力、展示力。

    中国物权法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和各种权利义务主体于一体,巧妙地利用了法律资源,是个丰富的法律宝库,法律关系纵横捭阖,视角、触角、覆盖范围、曝光程度都和期望值很大,权利义务关系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从而为聚焦和展示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提供了现实基础。在开门立法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物权法的运动中,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和焦点难点问题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些重大的热点、亮点问题如巨大塑像般地矗立在人们的心田之中。

    物权法以“物”为本原,以“物权”为切入点,以“物权关系”为活动范围,这本身是个伟大的创举,是立法史上的伟大里程碑。集结了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在古典物权法基础上创建当代物权法,在微观物权法基础上创建宏观物权法,更是很了不起的伟大创举,集结了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热点、亮点问题。

    倘若把一般民法、普通财产法比喻为“下里巴人”,那物权法一定是“阳春白雪”。倘若把西方物权法比喻成“树苗”,那中国物权法一定是“大树”。倘若把西方物权法定义为“初级物权法”,那中国物权法一定是“高级物权法”。倘若中国物权法修改成物权法典,那热点、亮点问题的仓库是极大的仓库。

    物权法是个新生事物,是世界法制史上一颗耀眼的明珠,民法中的宠儿,鹤立鸡群而傲视群雄。她萌芽于19世纪的德国,****于大陆法系和东方法系,甫一登场就受到全体国民的密切关注,把众多热点、亮点问题和焦点、难点问题展现在世人面前,自然而然地提振了全体公民学习物权法的积极性。

    中国制定物权法,在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承前启后、推陈出新上下了很大的功夫,根据国情果断地抛弃西方式微观物权法,选择了中国式当代宏观物权法。历经13年的刻苦磨砺和8稿定谳的漫长过程,遂把物权法大量的焦点、难点问题加工成热点、亮点问题。物权主体是西方物权主体的4倍,物权客体呈几何级暴增,热点、亮点问题亦呈几何级暴增,体现了当代宏观物权法的巨大优势。

    目前的中国物权法,仍然是个试验品,只有247条,篇幅上不及德国物权法的一半,热点、亮点问题比德国物权法多数百倍,还有大部分热点、亮点问题没有发掘出来。预计不远的将来,中国物权****大踏步前进,打造世界上最完美的当代宏观物权法。

    毫无疑问,如果当初不制定当代宏观物权法,只是简单粗暴地制定古典微观物权法,绝对无法出现这么多的热点、亮点问题,而遗留下来的焦点、难点问题就会堆积如山,物权法的应用范围和实际效力大打折扣。

    全世界所有的微观物权法学者,根本不懂21世纪当代世界物权法的新潮流,根本不懂什么是当代宏观物权法,根本无法理解为什么中国物权****出现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四合一”的格局,用西方陈旧过时的理念当作制定物权法的“标准”,指责物权法的“得”为物权法的“失”,叽叽喳喳吵吵嚷嚷的争论不休,真正是“五十步笑一百步”!

    第二,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夯实了宏观物权法根基,成就了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

    中国物权法制定的时候是个特殊的非常时期,这个时候呈现利益多元化、开放化甚至共同化特征,为厚积薄发的物权法创造了非常有利的契机。经过近几十年来的不懈努力,全国基本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法制体系,各种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民法和地方法规、部门法规、规章制度等多达12000多部,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为物权法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物权法作为民法中的核心法律,是基本物权制度法、基本权源法,有人称之为“民事关系上的宪法”,关系到全社会各个利益阶层各色人等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所担负的历史责任十分重大,故必须以十分审慎、严格的态度来正确制定物权法。

    经过专家学者多年来的研究,已经初步掌握了一些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原理,但关于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原理的探讨才刚刚起步。在这个十字路口上,自发性地运用了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弥补了物权法原理不足的缺憾。

    关于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这对于经济学家来说并不陌生,属于宏观经济学范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丁伯根、弗里希、萨缪尔森、希克思、阿罗、德布勒、阿马蒂亚-森等一大批卓越的经济学家,就是因为倡导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为平衡经济界的利益关系而广受称赞。

    不过,把经济学上的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借用到物权法上来,需要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还要经过一番精加工制作和大力升华过程,不能照抄照搬。这里有很多需要区别对待的地方:

    (1)关于恒定性与浮动性的区别。

    物权法所展示的利益关系是客观性的和严格的,所有制关系法原则上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各阶层的利益基本恒定在一个水平上,仅允许在特定情势下作小范围或者小幅度的调整,并且仅限于意定权利方面进行适当调整,法定的权利是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的时候需要履行义务,而且往往是先履行义务然后再享受权利。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往往是恒定的和全面的,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是高尚的。

    经济学所展示的利益关系是主观性的和有弹性的,市场经济成份多了就退让一部分给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成份多了就退让一部分给市场经济,甚至于在“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之间进行互换或者加减乘除。政治格局的变动、经济形势的变化、产业经济的调整、劳动力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浮动等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宏观经济学理论失灵。经济学还往往只谈权利,不讲义务。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往往是漂浮的和不够全面的,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是低下的。

    (2)关于原则性与自由性的区别。

    物权法是官方制定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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