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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第5/5页)
益关系法,全是由一系列原则、规则、规矩组成的,对于任何组织、个人而言只能服从,不能违反。所有原则、规则、规矩是铁定的,当事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知法的要执行,不知法的也要执行。当事人不能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义务人行使权利时不能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物权法上的自由,仅仅对于圆满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以自由,行为上有瘕疵的权利人以及相关的第三人不一定获得自由。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会有质的飞跃,所导出的原则遂成为每个人的行为规范,大大缩小了自由空间。 经济学是兴起于民间的一类突出的学说,自古以来学派林立众说纷纭,涉及经济领域的面非常广泛,是学术界的轻骑兵。经济学理论只有上升为政策或者经济法的高度,才能产生社会化的约束力,故绝大多数理论只是一些建议。有的人还为政府或者为企业提供决策方案,遂成为比律师还吃香的一类人才。多数经济学家是专门为特定的利益阶层服务的,他们的观点甚至于游移不定,把自己的经济理论当成社会规矩,常常撇开法律规范谈经济自由,一些正直的经济学家对他们束手无策。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虽然对社会有益,却难以克服其软弱性的缺点。 (3)关于规律性与不确定性的区别。 物权法遵从的是物权价值规律,物权价值规律高于并优于经济规律。物权价值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且受成文法所规定的规律,反映标的物的支配权人之排他权、优先权、控制权,在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保护法等方面体现出等级差别的物权价值。在一物一权主义的情势下,有产者与无产者都可以成为物权对象,一定的权利与一定的义务大致相等,权利人不一定要付出金钱的代价取得利益,但免费取得权利者需履行更多的义务。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与物权价值规律非常吻合,严谨性、适用性、协调性程度很高。 经济学探讨的是经济价值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非成文法所规定的规律,亦即理论界抽象的规律。这种规律是随商品的价值浮动而浮动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大起大落,经济价值规律跳跃多、拐点多,令人捉摸不透,常常使得宏观调控失灵。偏重于研究利益、很少研究义务,偏重于研究有产者的利益、很少研究无产者的利益,整个经济学体系无法形成十分严谨的理论体系。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与经济价值规律琐碎吻合,严谨性、适用性、协调性程度较低。 很多人会认为物权法与经济学是不搭界的,其实不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所对应的是宏观经济学原理,而宏观物权法需要对应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于是就从“不搭界”变成了“搭界”。物权法还原则规定了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把物权制度与经济制度结合起来统一考量,当然离不开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这个思想工具哪! 第三,物权法是处理法律关系的最佳人选,公法和民法上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都集中到物权法方面来了。 物权法在民法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处理法律关系方面是绝佳能手。民法中无法解决的问题,一到物权法这里就迎刃而解了。公法中遗留下来的问题,物权法也可以帮助其解决。物权法取之于现存的众法,又反馈于其他的众法,在大量公法、私法、民法、商法中穿梭往来,如联合国全权大使一样的从事重大的国际关系。 已知物权法之重中之重是不动产,不动产之重中之重是土地,而事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多达2000多部。物权法取其精华部分进行整合,让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全部清晰起来,把各种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牵连起来,物权法集大量公法、私法、民法、商法的优点于一身,数不尽的热点、亮点问题都集中到物权法方面来了。 物权法并不满足于已有的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还在不断制造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物权法颁布之后不久,紧接着有近20部实体法和工具法依据物权法原理或原则、规则而面世,如《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调查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等实体法,又如《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等工具法,依据物权法原理或原则、规则而面世,物权法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生根开花并结果。 物权法于改进旧民法方面的热点、亮点问题也很多,如物权法之“担保物权编”共71条,对于《担保法》的改进达上百处之多,这里产生了数百个热点、亮点问题。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优于合同生效主义,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优于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优于合同生效主义,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高级物权优于中低级物权,高级物权优于低级物权,排队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等等,物权法的这些新原理新规则,对于旧民法的旧原理旧规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更新,这里产生了数百个非常重要的热点、亮点问题。 为什么说我们在享受物权法的饕餮盛宴?那是因为物权法的热点、亮点菜式实在是太丰富太丰富了,那菜点实在是太美味太美味了!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相关词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57-2-34 〖本文要点〗 物权法是由众多热点、亮点问题组成的热点团、亮点团,并与某些焦点、难点问题或某些焦点团、难点团形成交叉关系。由此可见,有相当一部分物权法热点、亮点的概念,不是纯粹的,而是交叉的。很多时候人们仅仅了解到热点、亮点问题的概貌,一不留神就接触到焦点、难点问题上去了。 了解物权法精髓、物权法价值和有关益处等,首先得从了解物权法热点、亮点问题开始。兴趣培养起来了,大家就不觉得这种民法不那么枯燥乏味、晦涩难懂了。兴趣浓厚起来了,你就手不释卷了,自觉地把物权法当作人生的必修课了,到时候你不想成为物权法专家也难哪。 对于物权法,每个人需要反反复复的通读,更需要反反复复的精读,对于其中热点、亮点问题是最好的兴趣范围,很有可能引申至焦点、难点的兴趣范围。全能型物权法学者不仅仅是为自己着想,而且要为其他人着想,兴趣转移是很常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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